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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用“联塑”名义经营企业被判赔偿15万元

类别:管材管件 日期:2018-7-27 18:49:14 人气: 来源:

  近日,禅城法院公布了一起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例,因恶意将“联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在各大型知名平台进行使用、推广,以此相关,广东联塑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菏泽市联塑管业(简称菏泽联塑)立即停止使用“联塑”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并赔偿相关损失共计人民币20万元,该公司独资股东武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广东联塑诉称:广东联塑是中国最大的塑料管道企业之一,在国内已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和美誉度。一夜错情菏泽联塑在明知上述事实的情况下,恶意将“联塑”注册为企业名称的字号,并通过中塑在线、阿里巴巴等供应商平台网站进行使用、推广,以此相关。菏泽联塑的行为商业,其登记使用他人注册商标的行为不可避免让产生混淆误认,损害了广东联塑的品牌形象并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已构成了不正当竞争。因此,广东联塑要求菏泽联塑立即停止使用“联塑”作为企业字号的不正当竞争的行为,请求法院判令菏泽联塑及其股东赔偿损失和因此支出的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20万元。

  菏泽联塑及其股东辩称:菏泽联塑公司的“联塑”字号于2015年10月20日经过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并取得营业执照,完全是通过形式取得的,不存在广东联塑所述的恶意注册。通过网络平台对外使用和推广,是该公司的正当,其推广信息完全真实,不存在、相关之说。另外,该公司成立至今仅缴纳所得税款14.5元,可见该公司可以说基本上没有生产经营行为。菏泽联塑虽然使用“联塑”字号进行了网络宣传推广,但其成立时间短、经营规模小、辐射范围窄,一直以来没有实际的生产经营活动,对造成的影响极小,基本可以忽略不计。广东联塑要求停止使用“联塑”字号以及赔偿损失等没有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请求依法驳回广东联塑的诉讼请求。

  法院判决:菏泽联塑的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禅城法院经审理认为,自2002年起,广东联塑多次被认定为广东省著名商标,并一直使用“联塑”此企业字号进行经营活动,生产经营塑料制品。因此,“联塑”商标、“联塑”字号与广东联塑及其产品之间,已经在普通消费者中建立了特定的联系。菏泽联塑登记含有“联塑”字号的企业名称,在销售网站上的产品链接、介绍页面打上“联塑”字样,客观上会引起消费者对商标注册人及企业名称所有人产生误认或者。在明知广东联塑企业及商标具有相当知名度的情况下,还注册成立生产销售同类产品,并以“联塑”字号对其产品进行介绍、宣传,明显具有攀附的故意。菏泽联塑的行为已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和商业,了广东联塑的竞争利益,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对于广东联塑要求菏泽联塑停止使用“联塑”字号并限期变更企业名称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另外,广东联塑因不正当竞争行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未举证,菏泽联塑提交纳税证明证明其并无生产行为,没有获利,而纳税证明仅能证明菏泽联塑的纳税情况,并不能当然证明菏泽联塑是否有实际生产及其生产获利等情况,故禅城法院对菏泽联塑该的证明内容不予采纳。综合上述因素以及广东联塑商标的知名度、菏泽联塑公司实施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并考虑菏泽联塑的经营规模和成立时间,禅城法院最终判处菏泽联塑立即停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联塑”字样,酌情确定菏泽联塑赔偿广东联塑经济损失人民币150000元。另外,武某作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其未能举证证明公司财产于其自身财产,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禅法君寄语:商标对于普通消费者而言,主要作用就是依据商标来区分各种类型的商品及服务商,防止对商品及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企业如果发现其他单位或个人擅自使用企业的注册商标,可以请求工商部门予以查处;也可以收集相应的侵权,提起商标侵权之诉,例如对含有侵权内容的商品或者宣传广告进行公证,收集相应的侵权后,可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停止侵权并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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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联塑管业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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