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院受理原告珠海市华皓塑钢门窗有限公司诉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因你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向你公告送达副本、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民事裁定书及开庭传票等。原告请求本院判令:1、被告支付工程款625834.00元和利息60080.06元(按月息2.4%暂计至2017年10月20日,请求计至付清时止);2、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自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提出答辩状、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30日内。本院定于2018年3月1日上午10时30分在本院西办公区(地址:广州市黄埔区大沙地东313号)第二十一法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将依法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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